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書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良
一、債務人楊玉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叁佰零陸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玉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良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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