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李心秀 被告 蔡倚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03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5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