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囍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林 上列原告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0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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