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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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FERIZUNIANTO(下稱其中文姓名:菲日)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菲日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菲日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案相關證人全數交互詰問調查完畢,本院先於111年10月5日裁定解除被告禁止接相、通信。因羈押期限將屆,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