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9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安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安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參包(純質淨重共計貳拾肆點柒肆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純質淨重4.74公克」,應更正為「純質淨重共計24.74公克」;第7行「1包」,應更正為「3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補充為「(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第2、3行「(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1068004924號鑑定書」,補述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29日刑鑑字第1068004924號鑑定書」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漠視政府禁毒政策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及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銅3包(見偵查卷第10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驗餘淨重48.78公克,純質淨重24.7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惡魔咖啡包6包,被告及他案被告「 許元傑 」均供稱是許元傑所有(見偵查卷第26頁訊問筆錄),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塑膠鏟管1支、摻有毒品之香菸1支、分裝夾鏈袋1個、電子磅秤1個、行動電話2支,遍查全案卷證並無相關資料證明上述物品係被告所有,聲請人復未舉實以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339號被告楊安祥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段○○巷○弄○○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安祥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犯意,於106年9月初,在嘉義縣阿里山山區休息站附近,以新臺幣3000元代價,向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3包(純質淨重4.74公克)並持有之。嗣為警於106年9月12日1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巷○○號5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純質淨重24.74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安祥之自白,(二)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鑑字第1068004924號鑑定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
1包,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檢察官周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