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霖
陳貴明 陳貴璋 陳貴琦 陳貴瓏 陳貴璘 陳貴文 陳玫芬 陳玫芳 陳貴瑔 陳亮達 陳建彰 黃 陳淑美 陳淑蘭 林 陳淑女 陳綿鴻 陳綿凱 陳淑慧 陳淑蓉 陳淳真 陳淳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來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