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被告 林修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兩造均以書面請求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異議狀及原告提出之民事移付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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