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劉亞蓁 即 劉秀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37元,及其中新臺幣13,438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