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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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 謝文明 被告 宋志鴻
盧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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