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明振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明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明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月1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假釋後更定刑期,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50919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