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義
鄭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3778號、105年度緩字第379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四五號賭博案件,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義、鄭翔2人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8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確定,106年10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1,91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本件被告林政義、鄭翔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28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10月13日確定,並於106年10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撲克牌1副、現金1,91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撲克牌、現金,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