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61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被告 陳瀅 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陳瀅詅 於民國108年9月4日邀同被告廖贔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並簽立額度就學貸款放款借據,雙方約定陳瀅詅得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範圍內,提出「撥款通知書」支用借款,並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則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111年3月22日前按週年利率0.9%計息,111年3月23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15%浮動計息,並由原告自行吸收週年利率0.06%,而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週年利率1.06%,即應按週年利率1.15%計息(計算式:1.06%+0.15%-0.06%=1.15%),如有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並自111年6月2日轉列催收款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原應負擔利率加週年利率1%即週年利率2.15%固定計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依借據第4條第1款約定,原告憑陳瀅詅於此教育階段內各學期提出之「撥款通知書」分別撥款46,793元、69,294元、69,294元,嗣陳瀅詅休學,故有溢貸而退款16,265元,詎陳瀅詅自110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9,11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廖贔珈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可參。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59至8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附表:
被告即
債務人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陳瀅詅
廖贔珈
169,116元
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
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0.09%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
111年6月1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
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15%計算。
自111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