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黃資源
林美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並登記為原告所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為1,403,9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0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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