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宣柏選任辯護人袁岳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宣柏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宣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3年9月5日執行羈押,復於103年12月5日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陳文欽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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