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25號聲請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鍾薰嫺 律師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相對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主文「一、准就相對人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處所」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就相對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縣○○市○○路○段○○○號1樓之營業處所,及相對人李昌遠位於當事人欄所載之住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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