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聲請人 謝錫棠 相對人 吳國 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請求,但本票並無記載到期日,依法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2│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3│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4│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5│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6│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7│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8│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09│105年6月22日│50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10│105年6月22日│320,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011│105年6月22日│375,000元│未記戴,視為見││TH0000000││││││票即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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