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共合計淨重柒拾點柒肆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92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結晶體3包(共淨重68.81公克)、白色粉末2包(共淨重1.93公克),經鑑驗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3包(總毛重70.89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2.08公克,共淨重68.81公克)、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2.45公克,重塑膠袋總重約0.52公克,共淨重1.93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2月20日刑鑑字第0970012376號鑑定書1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20號偵查卷第77頁),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是本件扣案物品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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