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蔡其泉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 律師被告 洪敬筌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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