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花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羣峯 、 劉桂良 、 劉姸慧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