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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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對人 詹燿榔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王吉祥 於99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0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王吉祥於99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自99年11月4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吉祥自100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30,000,000元及自100年2月5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9年12月31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授信資料查詢單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0年4月14日新院燉民政100司拍30字第07928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0年4月20日寄存送達,並於同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民主│一│14│建│││2127.00│10000分36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695│自由路73│民主段一│商場,鋼│四層:│││││763.41│陽台│38.16│平方公│全部│││││號4樓│小段14地│筋混凝土│763.41││││││││尺│││││││號│造,13層││││││││││││├──┴──┴────┴────┴────┴───┴───┴───┴───┴─────┴─────┴────┴───┴───┴───┴───┤│共有部分建號759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2、建號760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