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7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薛智 為債務人 吳南昇 債務人吳張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零捌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零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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