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14日送達,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情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