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15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素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素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2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惟仍無視於政府因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機率大增,常會造成駕駛人自己、同車乘客及其他用路人不可彌補之傷害,而一再宣導不要酒後駕車之政令宣導,執意於酒後駕車上路,足見被告無視於法禁,嚴重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其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次經警測得之呼氣中酒精濃度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取股
105年度偵字第7381號被告鄭素慧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里○○街00號居南投縣草屯鎮○○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素慧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自105年3月4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軍功路附近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2杯後,未顧及大眾行車之安全,仍於飲畢後,駕駛牌照號碼AQB-079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沿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內側快車道由東山路往軍和街方向行駛。迨同日下午3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不勝酒力,注意力及控制力降低,且未保持安全間隔,與同向右側由 謝語湘 騎乘之牌照號碼073-GVE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謝語湘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鄭素慧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37MG/L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素慧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謝語湘於警詢及偵查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請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前科,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犯行及犯後業與證人謝語湘成立調解等情況,科以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宇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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