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5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德傳 上列聲請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1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30號,103年度偵字第73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楊德傳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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