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牛志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104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牛志丞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牛志丞於民國(下同)85年11月間至87年1月15日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34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4680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