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6年11月21日止累計46,603元正未給付,其中13,503元為消費款;33,10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本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杰│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503││1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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