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