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栢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玖陸零公克,驗畢餘重零點零玖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栢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5、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960公克,驗後餘重0.0940公克),為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栢毅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5、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8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960公克,驗畢餘重0.094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之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