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57號聲請人乙○○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高千晴◎附註:本裁定僅係就補繳裁判費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