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3600號債權人 陳衍章 債務人 康勝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康勝紘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所提財產查詢清單,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位於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