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予晨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予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予晨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易字第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0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