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定承具保人王沛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沛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定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王沛涵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王沛涵因受刑人陳定承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送桃園地檢署執行。聲請人前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住所(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通知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前開傳票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於102年10月17日寄存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以為送達。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此有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嘉義地檢署
102年11月20日嘉檢榮五102年度執助539字第27055號函、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聲沒字第
463號卷第2、5-8頁)。繼聲請人依具保人王沛涵之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號5樓之1)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不獲會晤其本人,而於102年11月21日將該傳票交付予其受僱人(社區管理委員會)簽收,以為送達。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桃園地檢署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又受刑人既經合法傳、拘無著,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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