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黃申未
黃坤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 黃阿五
黃煥章 黃中潭 黃耀庚 黃萬益 黃萬能 黃萬盛 黃萬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粗坑小段一一二、一一二之八、一一四地號土地,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其中一一二及一一地號土地為合併後分割)。」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粗坑小段一一二、一一二之八、一一四地號土地,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其中一一二及一一二之八地號土地為合併後分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調卷查明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