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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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12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陳蔣秀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姓名「丙○○○」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蔣秀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被告姓名「陳蔣秀雀
」誤寫為「丙○○○」, 爰依 聲請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