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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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8號聲請人 魏嘉虎 代理人 葉長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九十九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宣告魏嘉虎(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魏嘉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縣○○鄉○○路○段○○○巷○○○○號)前於91年8月13日離家多年,關係人 李桂仙 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99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
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9年7月12日99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判決宣告於98年8月13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此經證人即聲請人大學同學葉長信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是聲請人台大商學系的同學,在庭的聲請人就是我的同學魏嘉虎,他太太叫李桂仙等語(見本院106年6月23日訊問筆錄第2頁);及證人即聲請人大學同學 楊正吉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我跟聲請人是台大商學系的同學,在庭的聲請人就是魏嘉虎等語(見本院106年6月23日訊問筆錄第3頁),並有聲請人之護照、畢業相簿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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