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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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傑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8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3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5頁、第8頁反面、第9頁),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