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呂武獎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慶文 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
二、被告呂慶文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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