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衛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衛字第7號聲請人甲○○
送臺南市○區○○路000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強制住院於成大醫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精神病,病識感差,服藥遵從性不佳,情緒起伏大,有幻聽、自言自語、被害及被偷妄想,對空大聲狂罵三字經及混亂言詞,112年6月20日於公衛護理師到訪時對護理師揮拳攻擊,有傷害他人情事,已達嚴重病人程度,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業於112年6月24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14日衛部心字第1120128966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表、保護人之意見書及願任同意書、入院病歷及護理過程紀錄表,及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部地區)第67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及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精神部急性病房住院治療同意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函覆略以:「謝員(即聲請人)於2023年6月21日轉換為強制住院,經藥物治療後,情緒激躁症狀較改善,但思考連結鬆散、乏邏輯、現實感與病識感不佳,被害妄想與關係妄想仍殘存,由於病患門診治療藥物順從性不佳,建議繼續全日住院治療,預計住院期間調整口服藥物為長效針劑,以利銜接後續門診治療。」等語,亦有該院112年7月14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20014366號函及所檢送之診療資料摘要表、病歷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