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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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2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周貝穎 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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