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被告 賈文愷
李俊逸
劉志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俊逸、劉志春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起訴之被告,但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其等為被告賈文愷之連帶保證人,故依民法人事連帶保證契約關係亦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756條之1),是原告對被告李俊逸及劉志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陳凱翔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