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263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何慶輝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公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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