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黃啟洲 即昇陽企業社
棟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雄縣政府於民國94年12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五、調解結論㈠: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即含醫療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9日止計件工資新台幣伍仟玖佰元),上項款項資方同意於民國95年1月5日下午5時止以現金給付勞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員工,雙方就工資爭議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6日經高雄縣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民國95年1月5日下午5時前1次以現金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1,000元(即含醫療費新台幣5,10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計件工資5,90
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付款義務。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前開調解會議記錄及高雄市政府函各1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雙方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作成上開調解方案,相對人應於95年1月5日前1次給付現金11,000元予聲請人,經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94年12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憑,依同法第17條規定調解為成立,今相對人既未履行其義務,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