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 陳君南 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請陳報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請說明其稱該房屋、土地於信託、訴訟中之緣由。
三、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95年12月11日自大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離職退保之後,再無任何勞保投保紀錄,請說明其後續任職、工作之情形。
四、聲請人稱其擔任社區管理員,108年10月至110年9月平均每月薪資約24,000元等語,請陳報其係受何人聘僱擔任社區管理員?被派駐之社區地點?另請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說明其估算每月薪資約24,000元之計算依據。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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