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鐘尹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9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提起上訴,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113年度訴字第396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