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蔡合和 相對人即失蹤人 洪媽存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洪媽存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洪媽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南投縣○○鄉○○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洪媽存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洪媽存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即相對人洪媽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號)於101年12月5日於自宅走失後失蹤迄今,前聲請人向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北山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自101年12月5日起迄今無在監在押紀錄、無入出境情事等情,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一件在卷為憑,又相對人雖有參加全民健保之資料,惟該全民健康保險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96年1月2日執行逕投保對象,相對人保險費均未依規定繳納,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於現有資料庫中查無就醫紀錄,有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3月16日健保中字第1054014162號函在卷可查。再經本院向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查,據覆:受理聲請人報案相對人失蹤協尋,迄今尚未尋獲,此有該局105年1月18日投埔警防字第1050000748號函及所附 羅舜聘 、 楊永裕 訪談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調查筆錄各一件附卷可佐。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80歲以上之人生死不明已逾3年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