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LEVANBAY(中文譯名:黎文七)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BAY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LEVANBAY(中文譯名:黎文七)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9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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