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3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杜○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杜○希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杜○雄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杜○祖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詹昕容

附表: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144元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

0.265%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82,759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