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3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杜○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杜○希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杜○雄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被告杜○祖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杜○及杜○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香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杜○祖及杜○雄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詹昕容
附表:
積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144元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
0.265%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82,759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