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