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啟揚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啟揚於民國105年7月17日晚上9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1段往新莊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1段與龍華街之交岔路口,本應注意左轉彎應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逕自從外側車道貿然左轉,適告訴人 蔡睿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1段往新莊方向,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亦未注意遵守道路速限超速行駛,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右側膝部、左側膝部、右側前臂、左側前臂、右側上臂、左側上臂多處擦傷、四肢多處挫傷、胸臂挫傷、右膝挫傷併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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