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28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鄭凱宇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本件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同時有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鄭凱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20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鄭凱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6日│101年7月16日│101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少連偵│署102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2年│字第16號、102年│字第172號│││度偵字第1072號│度偵字第107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號│2255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5月1日│102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595│102年度訴字第││確定││號│號│2255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①101年11月8日│101年11月16日│101年8月28日│││②101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字第172號│字第17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原上訴字││事實審││2255號│2255號│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3日│104年6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原上訴字││確定││2255號│2255號│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4年7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未遂│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20日│101年10月12日至│101年10月2日││││101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事實審││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分院││││├────┼────────┼────────┼────────┤││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第3號、103年度上│3465號│3465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17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26日、│101年11月8日│101年9月12日│││29日、30日(聲│││││請書原載101年10│││││月26日至101年10│││││月30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事實審││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3465號│3465號│3465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11月5日│101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事實審││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確定││3465號│3465號│3465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編號6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①101年9月18日│101年11月15日│101年9月11日(聲│││②101年9月26日││請書原載101年8月│││││至101年11月,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1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偵字第│││字第174號、102年│字第174號、102年│6196號│││度少連偵字第31、│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102年度偵│106號、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字第97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上訴字│103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3號、103年度上│第3號、103年度上│1581號││││訴字第1748號│訴字第1748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7年8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臺上字第│104年度臺上字第│107年度訴字第││確定││3465號│3465號│1581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2日│104年11月12日│107年9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17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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